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:::
臉書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複製網址

基金會章程

財團法人臺北市安麗希望工場慈善基金會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
 本基金會定名為「財團法人臺北市安麗希望工場慈善基金會」依財團法人法、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、民法財團法人
 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。

第二條

 本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。

第三條

 本基金會永久設立,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,其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,應歸屬所在地之地
 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
第四條

 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一六八號十一樓。

第五條

 本基金會設立基金總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(基金之種類數額、詳如財產清冊),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,(如附件:捐助
 名冊)。前項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、團體隨時補充之。

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

第六條

 本基金會以辦理或促進國內社會福利(慈善)為目的,執行業務區域以臺北市或其他社福資源缺乏之地區為原則。

第七條

 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,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事項。
   一、協助弱勢及偏遠地區兒童及青少年改善學業能力,增進其社會參與之機會與能力。
   二、提供兒童及青少年福利及資源,協助其開發潛能或實現夢想。
   三、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適當工作機會,以利改善其生活品質。
   四、捐款人專款專戶指定之社會福利或慈善事項。
   五、其他符合本基金會目的,並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之事項。
 

 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支出,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八條

 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、監察人2人,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充任或遴聘之,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
 達、熱心社會福利人士,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屆滿前 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。

第九條

 董事會由全體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外代表本法人,對內綜理一切事務。

第十條

 董事、董事長任期均為四年,如經遴選聘或連選得連任之。惟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

第十一條

 本董事會職權如下:
   一、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。
   二、董事之選聘及解聘;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。
   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,包括但不限於:人事選用、聘僱、解任及人事管理事務。
   四、各種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。
   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與稽核。
   六、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,以及基金會各項細則、規則之制定與修改。
 

 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

第十二條

 董事皆為無給職,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由董事長遴選並提經董事會通過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為限。

第十三條

 本基金會設執行長一人,必要時並得增聘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依照本基金會職員聘任及解聘要點辦理。

第十四條

 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二人,任期四年,如經遴選聘或連選得連任之。惟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十五條

 本基金會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。會議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董事互推
 一人為會議主席。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,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,董事長
 應自受請求之日起,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。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,自行召集之,並
 由請求召集之董事,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。

第十六條

 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,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
 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,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:
   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。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之情形者,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   二、不動產之購買、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   三、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。
   四、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   五、法人之解散。
 

 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,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,並函報主管機關,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。

第十七條

 本基金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無法親自出席者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;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
 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,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
第十八條

 董事會開會時,如以視訊會議為之,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

第五章 基金管理

第十九條

 本基金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。

第二十條

 本基金會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,除為符合創設目的而必須支出之費用以及捐助(贈)人指定之特定捐助(贈)目的及
 對象外,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。

第二一條

 本基金會原始創設基金,應存放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,存單、存摺、支票及印鑑等財物,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
 保管,其捐助(贈)如為不動產,應立即依法過戶本基金會名下。後續個人團體(機構)捐助款項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 除原創設基金外,其他財產動支必須符合「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」第十六、十八條規定。

第二二條

 本基金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,衹得動用基金孳息,不得動用本金,且不得移供本章程第七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,
 如屬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會議決議,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。

第二三條

 本基金會應於設立宗旨及目的擬訂會計年度工作計畫預算,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檢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
 算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;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,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通
 過後,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,連同監察報告書併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二四條

 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,包含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、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等,其中捐贈名單清冊僅公開其姓名
 或名稱、金額,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,以上內容會於備查後一個月內提供公開閱覽、抄錄、影印、錄音、
 錄影、攝影、重製或複製。

第二五條

 本基金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二六條

 本基金會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
第二七條

 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
第二八條

 本章程需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並經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,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 但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者,應先申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
第二九條

 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01年 7月 2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
 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
 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5年 3月 9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
 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9年 1月15日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
點我捐款
回到上方